选址评估分析
典当行选址
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业务许可)
经营典当业务,应当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选址建议
方浜西路附近可以开典当行吗?
政肃路开典当行选址建议
杨柳青路附近可以开典当行吗?
周家嘴路附近可以开典当行吗?
华洲路附近可以开典当行吗?
双泉路典当行选址评估
宝祁路附近可以开典当行吗?
即墨路开典当行怎么样?
恒丰北路开典当行选址建议
同普路典当行选址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