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从事禁止活动的责任)

典当行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受托发放贷款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的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