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违反信息报送及重大风险事件处理规则的责任)

典当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经营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当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