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保密要求)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