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许可证收回后续流程)

许可证被收回的,典当行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交回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并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不再保留“典当”字样,不再经营典当业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抄送收回许可证的典当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