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许可证收回情形)

典当行出现下列情形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许可证: (一)自申领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 (二)按照本办法被认定为“失联”“空壳”企业,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引导后仍拒不主动退出的; (三)拒不参加年度现场检查的;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