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失联”“空壳”企业处置)
对于认定为“失联”“空壳”企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
(一)无法取得联系;
(二)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
(三)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
(一)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
(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
(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