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风险处置)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典当行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