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诚信档案)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及时全面、方便查询、积极应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典当行诚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监管评级结果等; (二)良好信息:受到区级以上党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表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捐款等; (三)提示信息:投诉、举报、各类违规违法经营记录、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对诚信有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