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监管评级)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典当行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对典当行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许可经营典当业务的典当行(许可未满一年的除外)。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