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非现场监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典当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对新取得许可证的典当行,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