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典当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