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典当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