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重大事项报告)

典当行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典当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典当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