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信息报送)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通过监管平台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