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安全制度与设施)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安全防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