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资产比例)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典当行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