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绝当品处置)

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绝当物品,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偿。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