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息费等要素)

当物估价金额与当金数额由典当行和当户协商确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综合费用不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