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当票其他及禁止事项)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典当行不得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