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评估分析
典当行选址
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当票开具)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开展业务,必须向当户开具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制的当票、续当票。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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