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评估分析
典当行选址
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三)向自然人股东借款; (四)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五)发放信用贷款; (六)对外投资; (七)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八)在当期内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九)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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