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