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评估分析
典当行选址
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备案事项)
典当行的下列事项,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一)名称变更; (二)原股东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 (三)区内住所变更; (四)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或住所变更。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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