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特殊准入规定)

境外投资者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设立的典当行取得业务许可,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与内资典当行保持一致,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外省市典当行在沪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业务许可,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跨省市异地监管办法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