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材料)

典当行申请分支机构业务许可,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拟任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可行性及必要性说明等; (二)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议)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文件;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