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业务许可条件)

典当行申请分支机构业务许可,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上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为“A类”; (二)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