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业务许可材料)

典当行申请业务许可,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典当行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法人股东股东会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承诺书,控股股东风险处置承诺书;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七)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财产或收入证明、出资来源说明;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合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九)与经营范围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十)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