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董监高要求)

典当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有犯罪记录;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 (三)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