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股权结构要求)

典当行申请业务许可,股权结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5%; (二)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三)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