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股东要求)

典当行申请业务许可,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股东应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原则上,主要法人股东应经营满3年,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其余法人股东应经营满1年,近1年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出资实力;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不抽调资金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