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业务许可条件)

典当行申请业务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鉴定评估人员;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八)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