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业务许可程序)

新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含分支机构)经营典当业务,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颁发许可证。典当行应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政务平台上公布业务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证的典当行名单。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可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