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监管机制)

本市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典当行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业务许可审批、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公安、司法、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典当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典当行风险处置、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具体监管工作。 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日常管理等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及投诉举报等有关工作,并负责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