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从事的典当经营业务,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