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典当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下称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